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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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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準及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定,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若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有功績,退伍除役時可獲得一次性發放的功績獎金。關於獎金的標準和金額則由行政院來訂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具體的標準和金額範例。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給出具體的範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40713 制定)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雇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雇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已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以免兼領雙重待遇,俟其脫離公職時,再予恢復。   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係將現行「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中,不停發退休俸之措施,予以明定,以維護其既有權益。惟將原注意事項中,擔任額外或臨時聘雇之職員,連續服務未滿一年者,予以刪除,更趨嚴謹。   三、第二項明定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發差額,以期合理。   四、第三項明定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10514 修正)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有關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人員,就任公職停發軍方退除給與標準,依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0二0八三0號函釋,係以各年度所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教人員俸額標準表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表所列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額為標準,因涉及權利義務,爰將標準納入第一項第一款規範。   二、鑒於依本條授權訂定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四條規定,涉及軍人權益事項,爰將相關懲處規定提昇至本條例,增列第三項。

(1070620 全文修正)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準及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已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以免兼領雙重待遇,俟其脫離公職時,再予恢復。   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係將現行「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中,不停發退休俸之措施,予以明定,以維護其既有權益。惟將原注意事項中,擔任額外或臨時聘雇之職員,連續服務未滿一年者,予以刪除,更趨嚴謹。   三、第二項明定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發差額,以期合理。   四、第三項明定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10514 修正)

一、有關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人員,就任公職停發軍方退除給與標準,依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0二0八三0號函釋,係以各年度所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教人員俸額標準表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標準表所列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額為標準,因涉及權利義務,爰將標準納入第一項第一款規範。   二、鑒於依本條授權訂定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四條規定,涉及軍人權益事項,爰將相關懲處規定提昇至本條例,增列第三項。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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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2 條規定:「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準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