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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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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預備役軍官、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其退除給與規定如下: 一、原未領退除給與者,其先後服現役年資,應合併計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二、原已領退伍金者,再服現役之年資,與以前服役之年資累計,扣除已支領退伍金基數後,發給其退伍金,不得併計支領退休俸。但再服現役年資,合於給與退休俸者,得依志願支領退休俸。 三、原已領退休俸者,其再服現役之年資,得依志願增加其退休俸給與比率或給與退伍金。
  2. 2.前項再服現役人員,合併計算之退伍金基數或退休俸給與比率,不得超過第二十六條所定最高給與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1條規定了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官再服現役期間的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的退除給與。根據該條規定: 1. 如果原本沒有領取過退除給與,再服現役期間的年資應合併計算,在符合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下發放退除給與。 2. 如果原本已經領取過退伍金,再服現役期間的年資將與之前的服役年資累計,扣除已支領退伍金後,發給退伍金,不得同時支領退休俸。但是如果再服現役年資符合退休俸的規定,可以根據志願選擇支領退休俸。 3. 如果原本已經領取過退休俸,再服現役期間的年資可以依照志願增加退休俸給與比率或發給退伍金。 2條規定的退伍金基數或退休俸給與比率的合併計算,不得超過第二十六條所定的最高給與基準。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6條(中華經典電子法庫)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31條(中華經典電子法庫)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因外職停役就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時,得選擇支領退休俸。但不得同時申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得依其志願,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二、第二項明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因外職停役就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時,得選擇支領退休俸。惟增列但書,以避免發生同時支領兩份終身退除給與之現象。

(1070620 全文修正)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其退除給與規定如下:   一、原未領退除給與者,其先後服現役年資,應合併計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二、原已領退伍金者,再服現役之年資,與以前服役之年資累計,扣除已支領退伍金基數後,發給其退伍金,不得併計支領退休俸。但再服現役年資,合於給與退休俸者,得依志願支領退休俸。   三、原已領退休俸者,其再服現役之年資,得依志願增加其退休俸給與比率或給與退伍金。   前項再服現役人員,合併計算之退伍金基數或退休俸給與比率,不得超過第二十六條所定最高給與基準。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08407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得依其志願,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二、第二項明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因外職停役就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時,得選擇支領退休俸。惟增列但書,以避免發生同時支領兩份終身退除給與之現象。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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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1 條規定:「預備役軍官、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其退除給與規定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