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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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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2. 2.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在退伍除役時,根據他們在現役期間的年資給予相應的福利。具體規定如下: 1. 服現役三年以上但未滿二十年的人,根據他們在現役期間的年資給予退伍金。 例子:一位士官在現役期間服役了5年,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他在退伍時將獲得相應的退伍金。 2. 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十五年並且年滿六十歲的人,根據他們在現役期間的年資,按月給予退休俸終身,或者依據志願,按前一款規定給予退伍金。 例子:一位軍官在現役期間服役了25年,並且已經年滿60歲,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他在退伍時可以選擇按月領取退休俸終身,或者按志願領取退伍金。 3. 如果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者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繼續服役,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的人,根據其情況按月給予贍養金終身,或者依照志願,按前兩款規定給予退伍金或退休俸。 例子:一位軍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受傷,經檢定後不適合繼續服役並符合身心障礙就養的基準,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他在退伍時可以選擇按月領取贍養金終身,或者按志願領取退伍金或退休俸。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2款規定,軍官和士官在就讀軍事校院期間的年資可以折算為現役年資,來計算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這一項規定僅適用於中華民國87年6月5日以後退除的人員。 以上是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的解釋和解讀。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退伍除役給與之種類及支給條件。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贍養金給與,係緣於民國四十八年制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時明定,實施迄今。公務人員雖無贍養金之規定,但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規定之情形,與贍養金相近,且軍人任務特殊,危險性高,與一般公職人員服務性質不同,為照顧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人員之生活,爰參照現行條例加以規定。惟將原因病亦得支給贍養金之規定,予以刪除,使更趨合理。又合於支領贍養金人員,如同時符合前二款規定者,亦得選擇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

(1070620 全文修正)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序文之「左」為「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並鑒於現行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之鑑定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附件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辦理,爰將第三款之「殘」字修正為「身心障礙」、「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三、軍校學生就讀軍事院校期間,須接受軍事訓練及管理,戰時需派赴前線守備部隊支援作戰,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意旨,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退伍除役給與之種類及支給條件。   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贍養金給與,係緣於民國四十八年制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時明定,實施迄今。公務人員雖無贍養金之規定,但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規定之情形,與贍養金相近,且軍人任務特殊,危險性高,與一般公職人員服務性質不同,為照顧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人員之生活,爰參照現行條例加以規定。惟將原因病亦得支給贍養金之規定,予以刪除,使更趨合理。又合於支領贍養金人員,如同時符合前二款規定者,亦得選擇支領退伍金或退休俸。

(1070620 全文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序文之「左」為「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並鑒於現行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之鑑定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附件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辦理,爰將第三款之「殘」字修正為「身心障礙」、「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三、軍校學生就讀軍事院校期間,須接受軍事訓練及管理,戰時需派赴前線守備部隊支援作戰,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意旨,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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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3 條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