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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2. 現役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者,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時,其曾任常備士官之年資得與預備軍官之年資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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