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1條,針對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和延役等事項,除了本條款規定的內容外,還適用第二章中關於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服役的內容和程序可以參照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的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1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等有關服役事項,除本章規定外,準用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關規定。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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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等有關服役事項,除本章規定外,準用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關規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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