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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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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0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可以申請停役或回役。該條款規定,如果因病六個月未痊癒,可以申請停役,待病情好轉後再回役。而其他情況則根據該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預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因生病而無法繼續服役,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後病情未好轉,他可以根據第20條的規定申請停役。當他康復後,可以再次申請回役,繼續履行役期。如果他的病情在六個月內好轉,則不需要申請停役,可以直接回役。其他情況,例如因其他原因需要暫時停役,則需要根據第14條的規定辦理停役手續。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服現役時間短暫,爰明定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以應需要,其餘均適用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規定。

(1070620 全文修正)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0840713 制定)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服現役時間短暫,爰明定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以應需要,其餘均適用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規定。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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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0 條規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