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0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可以申請停役或回役。該條款規定,如果因病六個月未痊癒,可以申請停役,待病情好轉後再回役。而其他情況則根據該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預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因生病而無法繼續服役,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後病情未好轉,他可以根據第20條的規定申請停役。當他康復後,可以再次申請回役,繼續履行役期。如果他的病情在六個月內好轉,則不需要申請停役,可以直接回役。其他情況,例如因其他原因需要暫時停役,則需要根據第14條的規定辦理停役手續。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服現役時間短暫,爰明定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以應需要,其餘均適用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規定。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因服現役時間短暫,爰明定因病六個月未癒者,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以應需要,其餘均適用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規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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