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會被停役: 1. 失蹤逾三個月。 2. 被俘。 3. 休職。 4. 因案羈押逾三個月。 5. 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6. 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 7. 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除外。 8. 因其他事故,經當事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核後必須予以停役。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停役原因消滅時,這些人員未申請回役復職,可以根據情況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如果一位常備軍官在執行任務期間被敵軍俘獲,根據刑事法庭的裁決,這位軍官將被停役。在停役期間,軍官的停役原因消滅後,他可以選擇申請回役復職或免予回役,具體根據軍事需要及個人情況而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 七、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第六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立法理由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遇有特定情形,未達退伍、除役條件者,因已不能或不宜再繼續服現役,爰於第一項明定予以停役,避免佔用部隊員額。 二、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其他事故,係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免職並已停服現役者,自免職之日起停役,或因特殊原因必須予以停役者,因狀況無法預知,故本款作概括規定,以資因應。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停役原因消減時,第六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以應實際需要。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休職者。 五、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 六、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七、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 八、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第四款人員,於休職期滿許其回役;第七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立法理由一、軍職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處分休職者,依現行軍職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處分處理作業規定貳二規定,應辦理停役,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為求明確,爰提升位階,增列於第一項第四款。 二、配合第一項第四款之增列,修正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款次。 三、配合第一項第四款增訂休職停役之規定,將現行依軍職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處分處理作業規定貳二有關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之規定提升位階,增列於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 二、被俘。 三、休職。 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六、依法停止任用或不得再任用。 七、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八、因其他事故,由當事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核,必須予以停役。 前項各款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未申請回役復職者,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立法理由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為使人事權責機關於辦理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以外之事由,而申請停役時,有明確、客觀且周延之審查機制,爰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其他事故申請停役,並應由二分之一民間法學專家、人權團體代表組成,以周延人事評審會審核機制。,,,,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遇有特定情形,未達退伍、除役條件者,因已不能或不宜再繼續服現役,爰於第一項明定予以停役,避免佔用部隊員額。 二、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其他事故,係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免職並已停服現役者,自免職之日起停役,或因特殊原因必須予以停役者,因狀況無法預知,故本款作概括規定,以資因應。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停役原因消減時,第六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以應實際需要。
一、軍職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處分休職者,依現行軍職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處分處理作業規定貳二規定,應辦理停役,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為求明確,爰提升位階,增列於第一項第四款。 二、配合第一項第四款之增列,修正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款次。 三、配合第一項第四款增訂休職停役之規定,將現行依軍職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處分處理作業規定貳二有關休職期滿許其復職之規定提升位階,增列於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為使人事權責機關於辦理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以外之事由,而申請停役時,有明確、客觀且周延之審查機制,爰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其他事故申請停役,並應由二分之一民間法學專家、人權團體代表組成,以周延人事評審會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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