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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156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現役軍人待遇發給之終止時間,軍人待遇條例第 15 條有明文規定,惟當事人是否因判決確定而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撤職停役,縱使當事人在撤職處分生效至實際離職前之期間,雖已不具現役軍人之身分,但確實仍有在營服役之事實,仍應按「有工作始有報酬」之原則,給予相對之薪給而無須追繳其撤職停役後之薪額

主旨

關於國防部函為該部憲兵司令部所屬鄭○○中校於撤職生效日至實際離營日期間待遇是否追繳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4 月 7 日局給字第 0990009022 號書函。

二、按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軍人待遇條例第 15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固係為明確規範現役軍人待遇發給之終止時間,惟本案當事人是否因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宣告緩刑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0 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4 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1 款規定予以撤職停役,並追溯自判決確定之日生效,在法院判決確定(99 年 1月 26 日)之前,當事人或服務機關實無從知悉,且當事人在撤職處分生效(99 年 2 月 26 日作成,並溯及至 99 年 1 月 26 日生效)並實際離職(99 年 2 月 26 日)之前,此期間當事人雖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然倘此段期間當事人確實仍有在營服役之事實,參酌貴局 96 年 5 月 18 日局給字第 0960061982 號函所揭示「有工作始有報酬」原則,應給予相對之薪給而無須追繳撤職停役生效日至實際離營日期間之薪額;如上開期間無工作事實(例如請假、例假日之情形),其所支薪給則應予追繳。就此部分,可認實質上仍符合軍人待遇條例第 15 條之立法精神。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156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關於現役軍人待遇發給之終止時間,軍人待遇條例第 15 條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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