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5

快速跳轉
  1. 1.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不適服現役。 六、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六款依法停止任用、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 九、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十、任官服現役滿一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
  2. 2.前項第十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3. 3.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4. 4.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規定了退伍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多種情形可以申請退伍,包括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後自願退伍、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因病或傷病不適合繼續服役、逾越編制員額、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受記大過次數達到一定標準且經過人事評審會認定不適合繼續服役等等。其他情形如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受免除職務處分等也可以導致退伍。 第15條第2款規定了人事評審會對於提前退伍人員申請的審定期限,要求在收到申請書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審定。 根據第15條第3款規定,未按照招生簡章規定服滿役期而提前退伍的人員應當獲得賠償。賠償的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的相關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第15條第4款指出,如果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件被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獲得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則不得申請退伍。 這些規定在應用時需要考慮相關的招生簡章、人事評審會決定以及懲戒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40713 制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經考核不適服現役或久停未晉者。   六、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七、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

立法理由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退伍之要件,以確保部隊精壯。

(0910514 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者。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   三、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   四、逾越編制員額者。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   六、本條例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八年或本條例施行前已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者。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者,從其志願。

立法理由一、第五款規定,原訂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法律位階,分別移列為第五款及第六款。   二、現行條文第六、七款,分別移列為第七、八款;第八款並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070620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六款依法停止任用、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   九、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十、任官服現役滿一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   前項第十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立法理由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考量將級人員多從事建軍擘劃工作,為運用其軍事專業與經驗,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為「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並刪除「本條例施行前,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以維護個人工作權益。   三、為因應作業實需,爰於第一項第七款增列「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免予回役之情形。   四、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另為防止相關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仍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卻藉機依志願申請退伍,規避應盡之職務,爰刪除但書。   五、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爰增訂第一項第九款,定明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人員,應予命令退伍。   六、增訂第一項第十款,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於任官服現役滿一年後,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後,予以退伍之規定,其人事評審會組成及審核機制,同前條說明四規定。   七、增訂第二項,明定人事評審會收受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出退伍申請之審定期限。   八、增訂第三項,授權國防部訂定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而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人員之賠償辦法。   九、另考量違法人員遭權責機關依法處理,不應受理其退伍申請,爰增訂第四項,定明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0840713 制定)

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退伍之要件,以確保部隊精壯。

(0910514 修正)

一、第五款規定,原訂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因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爰提升法律位階,分別移列為第五款及第六款。   二、現行條文第六、七款,分別移列為第七、八款;第八款並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070620 全文修正)

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考量將級人員多從事建軍擘劃工作,為運用其軍事專業與經驗,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為「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並刪除「本條例施行前,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以維護個人工作權益。   三、為因應作業實需,爰於第一項第七款增列「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免予回役之情形。   四、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另為防止相關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仍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卻藉機依志願申請退伍,規避應盡之職務,爰刪除但書。   五、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規定,爰增訂第一項第九款,定明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人員,應予命令退伍。   六、增訂第一項第十款,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於任官服現役滿一年後,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後,予以退伍之規定,其人事評審會組成及審核機制,同前條說明四規定。   七、增訂第二項,明定人事評審會收受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出退伍申請之審定期限。   八、增訂第三項,授權國防部訂定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而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人員之賠償辦法。   九、另考量違法人員遭權責機關依法處理,不應受理其退伍申請,爰增訂第四項,定明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