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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40000299 號
要旨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從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之文義解釋,本條僅規範「自願退休」,而排除「命令退休」之適用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國防部 94 年 1 月 10 日選返字第 0940000567 號【來文詢問內容】軍職人員因案受監察院彈劾移送貴會審議期間,能否辦理命令退伍?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所明定,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既僅就「資遣」及「申請退休」(即自願退休)為規範,而不及於「命令退休」,顯然已排除「命令退休」之適用,此將該二條文對照觀之即明(另請參見立法院公報 74 卷 31 期第 24 頁立法院院會紀錄)。軍人因案經移送本會審議,固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然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2 款至第 8 款應予退伍之各款情形,若可認與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相當,自不應異其解釋,而為區別對待。至於該條例第 15 條所列舉應予退伍之各款情形,是否均與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相當,則非屬本會主管,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