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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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sy23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7 條
1. 1️⃣依第四條第一款(通緝、羈押)或第五條(先行停職)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2️⃣🔸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2.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opop07865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第七條—可否復職
1.事由消滅
2.未判決或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休
3.未徒刑
保障法—如何復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