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7 條
- 1.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 2.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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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因羈押或先行停職者,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或相當之給與,避免「未審先罰」。
Q · 公務員被停職後可以申請復職並追回薪水嗎?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因羈押(第 4 條第 1 款)或先行停職(第 5 條)的公務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懲戒法庭尚未判決或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准許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停職期間死亡者,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應補本俸。
白話解讀
公務員被停職,最痛的不是被指控本身,是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回去。家裡房貸還要繳,孩子學費還要付,但薪水停了,案子又遙遙無期。這條法律就是給你的回程票:如果你是因為被刑事通緝、羈押(第 4 條第 1 款)或被先行停職(第 5 條)而停職,當這些事由消滅後,只要懲戒法庭還沒判你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而且你也沒在監所執行徒刑中,你可以依法申請復職。更關鍵的是第二句:機關必須補給你停職期間的本俸(年功俸)或相當給與。意思是你過去這段沒上班的日子,薪水會一次補回來。如果你不幸在停職期間過世,這筆補俸由依法可以領撫卹金的人代為領取,等於確保家屬的經濟基礎。這條是停職制度的「人性化補丁」,沒有它,停職就變成未審先罰。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為停職保障條款,建立兩項核心權利:因第 4 條第 1 款(羈押)或第 5 條(先行停職)而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時,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補給停職期間本俸或相當之給與。停職期間死亡者,補俸由依法得領撫卹金之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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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羈押後檢方撤銷羈押,我馬上可以復職領薪水嗎?▾
撤銷羈押當天「停職事由」就消滅了,但復職和補俸需要主動申請。建議撤銷羈押的當週就向人事室遞交復職申請書,附上不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羈押裁定。實務上機關處理時間約 2 到 4 週,補俸通常在復職當月或下個月薪資中一次撥付。內行人提示:申請書同時聲明「保留懲戒程序結果出來後再行調整之權利」,避免日後懲戒結果不利時雙方權利義務模糊。
Q2停職期間自己有去打零工或做生意,補俸會被扣嗎?▾
原則上補俸是法定權利,不受是否另有收入影響。但要特別注意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對兼職的限制,停職期間「身分」仍是公務員,從事與本職衝突的兼職可能構成新的違失。內行人提示:停職期間若家計困難需要打工,建議事前向服務機關報備並避開政府採購、與本職有關的行業,留下書面記錄日後若有疑慮可以舉證自清。
Q3公務員停職多久可以申請復職?▾
停職事由消滅當天即可申請,無強制等待期。實務建議在事由消滅後 30 日內提出,避免機關以「久未表示復職意願」質疑申請真意。
Q4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是什麼?▾
停職制度的人性化補丁。規範因羈押或先行停職的公務員,於事由消滅後可申請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避免「未審先罰」。
Q5「停職事由消滅」是什麼意思?▾
指原本導致停職的法律事實已不存在,例如檢方撤銷羈押、不起訴處分確定、無罪判決確定,或懲戒法庭撤銷先行停職裁定。
Q6「相當之給與」包含哪些項目?▾
以本俸(年功俸)為主,主管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績效獎金等多數不在範圍內,補俸金額通常比原本領的少約三到四成。
Q7「撫卹金具領人」是誰?▾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規定的遺族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按順位具領應補本俸。
Q8公務員停職後怎麼申請復職?▾
停職事由消滅當天備妥證明文件 → 撰寫復職申請書明確引用第 7 條 →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遞交 → 等待 2-4 週核定 → 復職並補俸到位。
Q9復職申請書怎麼寫?▾
標題寫「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申請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內容含個人資料、停職依據、事由消滅事實、懲戒案現況、請求事項、附件清單。
Q10補俸金額怎麼算?▾
補俸 = 月本俸(含年功俸) × 停職月數。主管加給、績效獎金多不在範圍。例:月本俸 5 萬,停職 6 個月,補俸約 30 萬(稅前)。
Q11機關拒絕復職怎麼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與第 30 條,於拒絕決定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
Q12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 條差在哪?▾
懲戒法第 7 條針對「懲戒程序中的停職→復職」,保障法第 11 條是「公務人員身分保障」的一般規定。前者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topped | reinstated |
|---|---|---|
| 適用情形 | 因羈押(第 4 條第 1 款)或先行停職(第 5 條)而暫停職務 | 停職事由消滅、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未在監所執行徒刑 |
| 薪資狀態 | 停發本俸與加給 | 恢復正常薪資 + 補給停職期間本俸(年功俸) |
| 補俸範圍 | — | 本俸(年功俸)為主,主管/專業/績效加給多不在範圍 |
| 需主動申請 | — | 需備妥證明 + 復職申請書,機關不會自動辦理 |
| 死亡時權益 | 停發 | 應補本俸由依法得領撫卹金之人具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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