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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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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2. 2.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因羈押或先行停職者,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得申請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或相當之給與,避免「未審先罰」。

Q · 公務員被停職後可以申請復職並追回薪水嗎?

可以。停職事由消滅後可申請復職並補本俸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因羈押(第 4 條第 1 款)或先行停職(第 5 條)的公務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懲戒法庭尚未判決或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准許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停職期間死亡者,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應補本俸。

白話解讀

公務員被停職,最痛的不是被指控本身,是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回去。家裡房貸還要繳,孩子學費還要付,但薪水停了,案子又遙遙無期。這條法律就是給你的回程票:如果你是因為被刑事通緝、羈押(第 4 條第 1 款)或被先行停職(第 5 條)而停職,當這些事由消滅後,只要懲戒法庭還沒判你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而且你也沒在監所執行徒刑中,你可以依法申請復職。更關鍵的是第二句:機關必須補給你停職期間的本俸(年功俸)或相當給與。意思是你過去這段沒上班的日子,薪水會一次補回來。如果你不幸在停職期間過世,這筆補俸由依法可以領撫卹金的人代為領取,等於確保家屬的經濟基礎。這條是停職制度的「人性化補丁」,沒有它,停職就變成未審先罰。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為停職保障條款,建立兩項核心權利:因第 4 條第 1 款(羈押)或第 5 條(先行停職)而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時,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補給停職期間本俸或相當之給與。停職期間死亡者,補俸由依法得領撫卹金之人具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羈押後檢方撤銷羈押,我馬上可以復職領薪水嗎?

撤銷羈押當天「停職事由」就消滅了,但復職和補俸需要主動申請。建議撤銷羈押的當週就向人事室遞交復職申請書,附上不起訴處分書或撤銷羈押裁定。實務上機關處理時間約 2 到 4 週,補俸通常在復職當月或下個月薪資中一次撥付。內行人提示:申請書同時聲明「保留懲戒程序結果出來後再行調整之權利」,避免日後懲戒結果不利時雙方權利義務模糊。

Q2停職期間自己有去打零工或做生意,補俸會被扣嗎?

原則上補俸是法定權利,不受是否另有收入影響。但要特別注意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對兼職的限制,停職期間「身分」仍是公務員,從事與本職衝突的兼職可能構成新的違失。內行人提示:停職期間若家計困難需要打工,建議事前向服務機關報備並避開政府採購、與本職有關的行業,留下書面記錄日後若有疑慮可以舉證自清。

Q3公務員停職多久可以申請復職?

停職事由消滅當天即可申請,無強制等待期。實務建議在事由消滅後 30 日內提出,避免機關以「久未表示復職意願」質疑申請真意。

Q4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是什麼?

停職制度的人性化補丁。規範因羈押或先行停職的公務員,於事由消滅後可申請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避免「未審先罰」。

Q5「停職事由消滅」是什麼意思?

指原本導致停職的法律事實已不存在,例如檢方撤銷羈押、不起訴處分確定、無罪判決確定,或懲戒法庭撤銷先行停職裁定。

Q6「相當之給與」包含哪些項目?

以本俸(年功俸)為主,主管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績效獎金等多數不在範圍內,補俸金額通常比原本領的少約三到四成。

Q7「撫卹金具領人」是誰?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3 條規定的遺族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按順位具領應補本俸。

Q8公務員停職後怎麼申請復職?

停職事由消滅當天備妥證明文件 → 撰寫復職申請書明確引用第 7 條 →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遞交 → 等待 2-4 週核定 → 復職並補俸到位。

Q9復職申請書怎麼寫?

標題寫「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申請復職並補給停職期間本俸」,內容含個人資料、停職依據、事由消滅事實、懲戒案現況、請求事項、附件清單。

Q10補俸金額怎麼算?

補俸 = 月本俸(含年功俸) × 停職月數。主管加給、績效獎金多不在範圍。例:月本俸 5 萬,停職 6 個月,補俸約 30 萬(稅前)。

Q11機關拒絕復職怎麼救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與第 30 條,於拒絕決定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

Q12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 vs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 條差在哪?

懲戒法第 7 條針對「懲戒程序中的停職→復職」,保障法第 11 條是「公務人員身分保障」的一般規定。前者是特別法,優先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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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因羈押(第 4 條第 1 款)或先行停職(第 5 條)而暫停職務停職事由消滅、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未在監所執行徒刑
薪資狀態停發本俸與加給恢復正常薪資 + 補給停職期間本俸(年功俸)
補俸範圍本俸(年功俸)為主,主管/專業/績效加給多不在範圍
需主動申請需備妥證明 + 復職申請書,機關不會自動辦理
死亡時權益停發應補本俸由依法得領撫卹金之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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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因羈押(第 4 條第 1 款)或先行停職(第 5 條)而暫停職務
薪資狀態
停發本俸與加給
補俸範圍
需主動申請
死亡時權益
停發

reinstated

適用情形
停職事由消滅、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未在監所執行徒刑
薪資狀態
恢復正常薪資 + 補給停職期間本俸(年功俸)
補俸範圍
本俸(年功俸)為主,主管/專業/績效加給多不在範圍
需主動申請
需備妥證明 + 復職申請書,機關不會自動辦理
死亡時權益
應補本俸由依法得領撫卹金之人具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 80 条(休職の効果と復職)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3조의2(직위해제 사유의 소멸과 복직)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 87 條(停职后复职規定)
德國Bundesbeamtengesetz § 38(Wiederaufnahme des Dienstes nach vorläufiger Dienstentheb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L. 531-1 et suivants(réintégration après suspen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200328 制定)

記過者,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進級,一年內記過三次者,由主管長官依前條之規定減俸。

(0370330 全文修正)

記過者,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進敘,一年內記過三次者,由主管長官依前條之規定減俸。

(0740423 全文修正)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實務上常有公務員於違失行為被發覺後,儘速辦理退休,以規避懲戒處分之情形,影響懲戒權或監察權之功能,爰增訂本條以資因應。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如已屆命令退休年齡之公務員,因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或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程序中,若不許其退休,而任其繼續任職,則有違公務人員退休法應予命令退休之規定,實非所宜,乃於第一項明定「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以排除「命令退休」之適用,藉資明確,併予敘明。

(1040501 全文修正)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規定,如先前停止職務之事由已消滅,惟懲戒程序尚未終結,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議決前,應否准其復職,迭有爭議。為免公務員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後,其停止職務事由業已消滅,僅因懲戒程序尚未終結,即未能辦理復職,致影響權益重大。爰於第一項明定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申請復職,俾使其復職程序明確。惟復職准否,仍應考量法律是否另有規定,例如:有無消極任用資格或另受停止職務處分等。   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包括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惟上開加給具有服勤事實始應支給之特性,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並無任職之事實,自與支領加給要件並不相當,是本條第一項所規定補發之薪俸,應不包含上開規定之加給,爰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俸給」修正為「本俸(年功俸)」。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等之俸給均另以法律定之,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為免各該法規之薪俸用語不一,爰增訂「相當之給與」,以資明確。

(1090522 全文修正)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立法理由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第一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

(0200328 制定)

記過者,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進級,一年內記過三次者,由主管長官依前條之規定減俸。

(0370330 全文修正)

記過者,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進敘,一年內記過三次者,由主管長官依前條之規定減俸。

(07404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新增。   二、實務上常有公務員於違失行為被發覺後,儘速辦理退休,以規避懲戒處分之情形,影響懲戒權或監察權之功能,爰增訂本條以資因應。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如已屆命令退休年齡之公務員,因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或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程序中,若不許其退休,而任其繼續任職,則有違公務人員退休法應予命令退休之規定,實非所宜,乃於第一項明定「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以排除「命令退休」之適用,藉資明確,併予敘明。

(10405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規定,如先前停止職務之事由已消滅,惟懲戒程序尚未終結,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議決前,應否准其復職,迭有爭議。為免公務員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後,其停止職務事由業已消滅,僅因懲戒程序尚未終結,即未能辦理復職,致影響權益重大。爰於第一項明定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前,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申請復職,俾使其復職程序明確。惟復職准否,仍應考量法律是否另有規定,例如:有無消極任用資格或另受停止職務處分等。   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包括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包括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惟上開加給具有服勤事實始應支給之特性,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並無任職之事實,自與支領加給要件並不相當,是本條第一項所規定補發之薪俸,應不包含上開規定之加給,爰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俸給」修正為「本俸(年功俸)」。又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等之俸給均另以法律定之,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為免各該法規之薪俸用語不一,爰增訂「相當之給與」,以資明確。

(1090522 全文修正)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第一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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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