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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2.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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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退職」不受此限制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懲戒法庭裁判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