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員懲戒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2.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員懲戒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退職」不受此限制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懲戒法庭裁判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