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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臺會議字第 00948 號
要旨
同一移送機關有數公務員涉及同一違法失職案件者,縱部分人員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檢察官上訴而尚未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仍應全部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營建署 91 年 3 月 5 日營署人字第 0912903290 號【來文詢問內容】對於涉及同一違法失職案件中,部分人員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檢察官上訴而尚未確定者,是否應全部移付懲戒,或可由機關分別審酌,對情節輕微者,由機關本於權責予行政懲處,免予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按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全部移送,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所明定。貴署來函所述情形,對於有違失之人員,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