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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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薦任十職以上先送監察院;薦任九職以下得逕送懲戒法院。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 第二條(必要)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1.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2.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但九職等以下」

aaa1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警政署送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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