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200001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事件已經主管長官為行政懲處,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原懲處處分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法務部 102 年 1 月 11 日法人字第 10208500560 號【來文詢問內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黃員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有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同一事件,前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核予之行政處分應於何時失其效力?

【本會函覆要旨】同一問題業經本會於 101 年 3 月 20 日以臺會調字第 1010000526 號函釋復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在案。

【附錄】101 年 3 月 20 日臺會調字第 1010000526 號函覆要旨:

「本會於 95 年 12 月 25 日 95 年度鑑字第 10862 號議決書載明:同一事件縱經主管長官已為行政懲處後,復移送本會審議,其原懲處處分於本會為實體議決後亦失其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200001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事件已經主管長官為行政懲處,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