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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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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重要!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一、 違法執行職務➡️積極的作為 怠於執行職務➡️消極的不作為 二、 例如:嫖妓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懲戒事由): 一、「違法」「1️⃣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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