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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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重要!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一、
違法執行職務➡️積極的作為
怠於執行職務➡️消極的不作為
二、
例如:嫖妓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懲戒事由):
一、「違法」「1️⃣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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