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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軍人也適用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法律保留原則
II:
退休➡️公務人員
退職➡️公營事業人員
退伍➡️軍人(武職的公務員,不是公務人員而是公務員)
❗️任職期間之行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
⚠️公務員的法律責任
(一)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法)
1、懲戒之對象(第1條)、原因(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1、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2、停職
(1)當然停職(第4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③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2)先行停職:(第5條)
3、懲戒的種類:第9條
(1)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
(2)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4、懲戒的時效(第20條)
(1)10年:休職
(2)5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3)沒有時間的限制: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撤職
5、競合:第22條
(1)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2)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3)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6、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之救濟:
(1)司法院公務員懲戒法院之各種懲戒為司法裁判。
(2)公務員不服得判決得提起上訴、不服裁定得提起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7、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第56條)
(1)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2)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3)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8、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57條)
(1)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2)被付懲戒人死亡。
(3)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8EgV9mNT7Vcu7tpaxrt4PeiS9FYiUWksQbF7jbkraXYA6jgsxDPzoBreLQnsVpfs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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