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300021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大學教授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時,如符公務員任用規定,即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103 年 9 月 22 日處調伍字第 1030831487 號【來文詢問內容】大學教授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等,得否作為公務員懲戒法之被付懲戒人?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所稱之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相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法規任用者而言。大學教授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等,其任用符合前揭規定者,始得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之對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10300021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大學教授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時,如符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