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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7205 號
要旨
有關警察人員涉嫌瀆職案,於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究應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抑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貴部所詢「警察人員涉嫌瀆職案,於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雖應予停職,惟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尚不合應予停職之要件,基於法律適用原則,究應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抑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 (八九) 內警字第八九○五二七九號函。
二 按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警察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另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戒。」準此,本件關於警察人員之停職事項,既非屬公務員懲戒法中所稱之懲戒處分,而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已明定警察人員應即停職之事由,自應依該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