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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00000003 號
要旨
公務員因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經撤回後,復移送監察院審查,在未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如提出自願退休申請,宜由機關依職權卓處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北市政府 99 年 12 月 8 日府人三字第 09915059300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本府捷運工程局專員陳員,於 99 年 11 月 8 日提出自願退休申請,惟陳員因涉嫌貪瀆案件,其刑事責任尚於法院審理中,前經本府移送監察院審查,未讅陳員現懲戒程序究屬移付懲戒中或係懲戒終結?
【本會函覆要旨】依貴府來函所稱貴屬捷運工程局專員陳員等七人因涉嫌貪瀆,前經移送本會審議,嗣經貴府函本會撤回該件移送懲戒案,並經本會函復准予撤回在案。又貴府嗣後復移送監察院審查,查該案未經監察院提出彈劾,尚未繫屬本會,陳員提出自願退休申請,應由貴府依職權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