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負責人、經理人之任用,不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相關公務人員任用之規定,該等人員自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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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機關及文號】 行政院新聞局 99 年 8 月 20 日新人二字第 0990013211 號 【來文詢問內容】 有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負責人、經理人(含自公立學校借調專職擔任該職務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 按依來函所稱該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非屬公法人,且其負責人、經理人之任用,無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相關公務人員任用之規定者,始得擔任,則該等人員自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