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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臺會調字第 01903 號
要旨
公務人員若有涉刑事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主管長官應可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屏東縣政府 89 年 6 月 2 日 89 屏府人二字第 87559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涉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仍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得由主管長官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抑由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經查於法均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