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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法」疑義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2436 號函轉 M 小姐請釋函。

【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法」究係指法律、法令或法規?又是否包括未基於法律授權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

【本會函覆要旨】本會職司公務員之懲戒,就具體個案有關法規之適用及法律見解,於判決內闡述。至於釋示法令,非屬本會職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法」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