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文字第 1060000119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法」疑義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2436 號函轉 M 小姐請釋函。
【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法」究係指法律、法令或法規?又是否包括未基於法律授權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
【本會函覆要旨】本會職司公務員之懲戒,就具體個案有關法規之適用及法律見解,於判決內闡述。至於釋示法令,非屬本會職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