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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1040002919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有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時,則就該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應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03976 號【來文詢問內容】依中小學兼任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又該類人員若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惟目前已離職,是否仍須移送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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