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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 台會議字第 20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警察人員數人共涉刑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 86 年 6 月 10 日台(86)內人字第 8675941 號【來文詢問內容】本部警政署所報有關警察人員數人共涉刑案,是否同時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依憲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於司法權範圍,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停職或撤職,乃係基於司法權作用所為處置或處分,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停、免職之人事行政規定有別,觀諸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即明。是此兩者本質既不相同,即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適用。來函所述情形,仍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 台會議字第 20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6 月 22 日發布,要旨:警察人員數人共涉刑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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