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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 台會議字第 2001 號
要旨
警察人員數人共涉刑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 86 年 6 月 10 日台(86)內人字第 8675941 號【來文詢問內容】本部警政署所報有關警察人員數人共涉刑案,是否同時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依憲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於司法權範圍,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停職或撤職,乃係基於司法權作用所為處置或處分,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有關停、免職之人事行政規定有別,觀諸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即明。是此兩者本質既不相同,即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適用。來函所述情形,仍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