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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1980 號
要旨
法令修正後不罰,原則上並不影響已執行之公務員懲戒處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陳先生 95 年 10 月 26、27 日電子郵件【來文詢問內容】法令修正後不罰,其罰鍰及記過之效力、不能調任主管職務之管制是否存在?
【本會函覆要旨】台端同一內容之電子郵件,略載台端因違法逕赴大陸地區,經本會議決記過壹次,該案處分得否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放寬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之限制,而免予繼續執行等疑義,經查所陳免予繼續執行,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