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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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另參§20
Ⅰ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Ⅱ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Ⅲ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司法懲戒處分(重要)
政務人員不適用四、五、八
免除職務(非免職[行政懲處])、撤職、剝奪退休金無時間限制









hsie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1. 政務人員。
2.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3.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4.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5.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6. 民選地方首長。
7. 軍職人員。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同一行為,不重複(主管機關&懲戒法院)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懲執辦法§9
🔺不同行為,受兩個以上懲戒處分
1分別執行……懲執辦法§10
2較重的處分先罰,其他再任/復職後再罰,但受剝奪減少退休金、罰款者同時先罰……懲執辦法§11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非常愛考❗️
I:
❗️司法懲戒共9種
一、免除職務≠免職(免除職務➡️終生不能當公務員)
二、撤職(期滿仍有機會當回公務員)
三、1⃣️剝奪2⃣️減少
四、休職(期滿仍有機會回復)(c.f §20 I ➡️時效為「十年」)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罰款:懲戒法≠罰鍰:行政法➡️針對一般老百姓)
八、記過
九、申誡
III:
處罰種類相同就不用併課了
IV:
❗️事務官➡️適用9種懲戒
❗️政務官➡️只適用6種懲戒
(對政務人員不能作的懲戒:4⃣️休職5⃣️降級8⃣️記過)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員之「懲戒」(司法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免除職務是公務員懲戒法(司法懲戒)
免職是公務員考績法(行政處分)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20 1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罰款是懲戒法(對公務員)
罰鍰是行政秩序法(對一般人民)
八、📌記過。
九、📌申誡。
II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III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IV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有關公務員懲戒程序發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者,得自行調查,並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B)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C)機關首長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認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得自行作成記過以下之懲戒處分
(D)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時,應全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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