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快速搜尋
🇹🇼
台灣
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親授
看課程介紹
看課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103
條
9
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三節 抗告程序
§ 83–84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第 83 條
開啟
對於
懲戒
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
抗告
。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
不得抗告
。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
送達
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關於
捨棄上訴權
及
撤回上訴
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第 84 條
開啟
抗告
,由
懲戒
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
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三節 抗告程序
§ 83–84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