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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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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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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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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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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抗告程序
§ 83–84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第 83 條
開啟
對於
懲戒
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
抗告
。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
不得抗告
。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
送達
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關於
捨棄上訴權
及
撤回上訴
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第 84 條
開啟
抗告
,由
懲戒
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
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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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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