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