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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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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2. 2.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3. 3.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84條規定抗告由第二審裁定,對第二審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並準用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

Q · 公務員懲戒抗告打到哪一審就結束?

第二審就是終點,不能再抗告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4條第二項,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這是民國109年改採一級二審制的設計:給予兩次審查機會,但明確終結點避免案件無限拖延。第二審抗告輸了之後,唯一可能的救濟是再審之訴(本法第85條),但須符合九款法定事由其中一款,門檻比抗告高得多。

白話解讀

抗告打到哪裡?這條給你一張清楚的地圖。第一審的裁定不服,往上抗告到第二審;第二審的裁定不服,到此為止,沒有「再抗告」這種事。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公務員懲戒法在民國109年改成「一級二審」(一個懲戒法院、兩個審級),抗告審就配合這個結構,到第二審就結束。這聽起來像在限制你的權利,但反面是:案件不會被一抗再抗拖到天荒地老。第三項則是法律的省力裝置:抗告程序很多細節不必懲戒法自己寫一遍,直接借行政訴訟法那幾條(266、269、271、272 條)來用,性質不衝突就準用。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84條為抗告審級終結規定,明定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為終審,對第二審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66、269、271、272條等抗告程序條文。本條配合民國109年修法後的一級二審制(一個懲戒法院、兩個審級)建構,是公務員懲戒程序救濟結構的最後一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第二審抗告輸了還有什麼辦法?

本條第二項明文不能再抗告,唯一可能的路是再審之訴(本法第85條)。再審需要符合九款法定事由其中一款,例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等,門檻比抗告高得多。內行人提示:抗告階段就要把所有可用火力用上,不要留王牌給再審,因為再審九款事由都很嚴格,留著的彈藥多半用不上。

Q2為什麼公務員懲戒只能抗告到第二審?

公務員懲戒法在民國109年改採「一級二審制」(一個懲戒法院、第一審和第二審),這是兼顧救濟權與程序效率的設計。抗告審配合這個結構到第二審結束。內行人提示:在109年修法前甚至沒有上訴或抗告審(採一級一審),所以現在的兩審制已經比過去保障更完整。

Q3公務員懲戒法第84條是什麼?

抗告審終結規定,明定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對第二審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66、269、271、272條。

Q4什麼叫一級二審制?

民國109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法後採行的審級結構:一個懲戒法院,分第一審和第二審兩級。本條第二項即此結構下抗告審的終結配套。

Q5本條準用的行政訴訟法是哪幾條?

第266條(抗告效力)、第269條(不得撤回情形)、第271條(抗告法院處置權限)、第272條(抗告審判決效力)。

Q6什麼叫再審之訴?

對確定裁判主張具有法定再審事由(本法85條9款)而請求法院重新審判之非常救濟程序,門檻遠高於抗告。

Q7公務員懲戒抗告怎麼提?

確認可抗告對象 → 10日內遞抗告狀至原審法院 → 原審審查無理由送第二審 → 第二審裁定即終結。

Q8第二審抗告輸了怎麼辦?

評估是否有本法第85條9款再審事由,若有則於知悉事由之日起30日內提再審之訴;若無則程序終結。

Q9再審之訴怎麼啟動?

於知悉再審事由之日起30日內,向懲戒法庭提出再審之訴,須具體說明9款事由中之一款並提出新證據或事實。

Q10抗告期限怎麼算?

依本法第83條,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須注意郵戳日或法院收文日;逾期視為拋棄不得補正。

Q11公務員懲戒抗告 vs 行政訴訟抗告差在哪?

公務員懲戒採一級二審,第二審終結;行政訴訟原則可達最高行政法院。兩者準用部分條文但結構不同。

Q12一級二審 vs 三級三審差在哪?

公務員懲戒一級二審只有兩審審級且設於同一法院;普通訴訟三級三審分屬不同法院系統,救濟次數較多但程序也較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務員懲戒抗告民事訴訟抗告行政訴訟抗告
審級結構一級二審(懲戒法院第一審→第二審終結)三級三審(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依事件類型,可達最高行政法院
再抗告可能第二審後禁止再抗告(本條第2項)原則上禁止再抗告,例外有「再抗告」原則可抗告,部分事項終結於高等行政法院
失敗後救濟再審之訴(本法85條,9款事由)再審之訴(民訴第496條)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抗告期限10日(本法第83條)10日(民訴第487條)10日(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公務員懲戒抗告

審級結構
一級二審(懲戒法院第一審→第二審終結)
再抗告可能
第二審後禁止再抗告(本條第2項)
失敗後救濟
再審之訴(本法85條,9款事由)
抗告期限
10日(本法第83條)

民事訴訟抗告

審級結構
三級三審(地院→高院→最高法院)
再抗告可能
原則上禁止再抗告,例外有「再抗告」
失敗後救濟
再審之訴(民訴第496條)
抗告期限
10日(民訴第487條)

行政訴訟抗告

審級結構
依事件類型,可達最高行政法院
再抗告可能
原則可抗告,部分事項終結於高等行政法院
失敗後救濟
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抗告期限
10日(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第90条以下(懲戒処分の不服申立て)/ 人事院規則 13-1(不利益処分の審査)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6조(소청심사)/ 국가공무원법 제16조 행정소송 제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章(处分)/ 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
德國Bundesdisziplinargesetz (BDG) § 64(Beschwerde gegen Beschlüsse des Disziplinargerichts)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fonction publique(紀律委員會上訴)
美國5 U.S.C. § 7513 / § 7701(MSPB Appeal)+ § 7703(聯邦巡迴上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522 全文修正)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既改採一級二審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並於第二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三、抗告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行政訴訟法已有詳盡規範,爰於第三項明定該法之相關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者,於本節準用之。

(10905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既改採一級二審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並於第二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三、抗告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行政訴訟法已有詳盡規範,爰於第三項明定該法之相關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者,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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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84 條規定:「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