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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2.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3.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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