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266

快速跳轉
  1. 1.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2. 2.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3. 3.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4. 4.繫屬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規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須先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Q · 受命法官駁回我的聲請,可以直接抗告嗎?

不行,要先向受訴行政法院提異議

依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時,應在十日內向受訴行政法院(即原合議庭)提出異議,由合議庭審查單一法官的決定。合議庭就異議所為的裁定如仍不服,依第三項才得依抗告程序救濟。換言之救濟是兩階段:先異議、再抗告,不能跳過合議庭直接抗告到上級法院。

白話解讀

案件審理時,常常不是合議庭三位法官全程一起做事,而是指定一位「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或是把某個調查工作「囑託」給其他法院的法官(受託法官)。這些法官在這些過程中做的裁定,依本條原則上不能抗告。但立法者沒把救濟路完全堵死:你可以走「異議」這條替代路徑。異議跟抗告差在哪?抗告是把案件丟到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異議是退回你所屬法院的合議庭裁定。差別是審查層級和速度。對你來說最重要的差別是:抗告期限十日,異議期限通常也是十日,但程序設計上你必須先異議、合議庭裁定後才可能抗告,等於多一道關卡。第四項特別處理上訴審階段的程序:上訴審的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一樣準用此規則,由受訴行政法院處理異議。這條的本質是「程序分工但救濟集中」:把日常程序工作下放給單一法官提高效率,但重大爭議仍由合議庭把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為抗告程序的例外規範,明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須先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合議庭就異議所為裁定後,仍不服者方得抗告,構成「異議—抗告」兩階段救濟,並準用於上訴審程序中的受命、受託法官裁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命法官跟一般法官的裁定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指定處理準備程序的單一法官,不是獨立審判者。他的裁定是合議庭分工的結果,所以不直接由上級法院審查,而是先退回原合議庭(受訴行政法院)以異議方式審查。判斷你拿到的裁定屬於哪種,看裁定書署名:一人署名通常是受命或受託法官裁定,三人署名是合議庭裁定,署名差別決定救濟路徑。

Q2異議被合議庭駁回後我還能抗告嗎?

可以。第三項明定「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救濟路徑是兩階段:先異議到合議庭,合議庭裁定後不服才能抗告到上級法院。但仍要看本案是否為上訴審階段(第四項)以及該裁定是否屬可抗告類型(第265條限制),不是所有異議裁定都能抗告。

Q3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是什麼?

規範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應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是抗告程序的關鍵例外。

Q4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指定處理準備程序的法官;受託法官是受其他法院囑託執行調查證據等事務的法官,兩者裁定救濟相同。

Q5什麼是異議?

對單一法官(受命、受託法官)裁定不服時,退回原所屬受訴行政法院(合議庭)審查的救濟方式,不送上級法院。

Q6受訴行政法院是哪個法院?

受理本案訴訟的合議庭法院,也就是指定受命法官或囑託受託法官的那個法院。

Q7受命法官裁定不服怎麼辦?

辨識署名為單一法官後,於十日內向受訴行政法院提異議,不要直接寫抗告狀。

Q8異議要怎麼提?期限多久?

準用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Q9異議狀標題要怎麼寫?

標題寫「對受命法官○○年○○字第○○號裁定聲明異議」,誤寫抗告會被程序駁回。

Q10異議被駁回後還能怎麼救濟?

依第三項,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裁定,得依本編規定向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抗告(須屬可抗告類型)。

Q11異議 vs 抗告差在哪?

異議由原合議庭審查單一法官裁定、速度快;抗告把案件送上級行政法院重新審查,是異議後的第二階段。

Q12受命法官裁定 vs 合議庭裁定救濟差在哪?

受命、受託法官裁定走異議(第266條);合議庭裁定走抗告(第264條)。看署名一人或三人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異議抗告
審查機關受訴行政法院(原合議庭)直接上級行政法院
適用裁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定合議庭(受訴行政法院)之裁定
期間準用抗告期間,送達翌日起十日內送達翌日起十日內
程序順序第一階段,須先異議第二階段,異議裁定後仍不服才可抗告
速度較快,不需上送上級法院較慢,案件上送上級法院

異議

審查機關
受訴行政法院(原合議庭)
適用裁定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定
期間
準用抗告期間,送達翌日起十日內
程序順序
第一階段,須先異議
速度
較快,不需上送上級法院

抗告

審查機關
直接上級行政法院
適用裁定
合議庭(受訴行政法院)之裁定
期間
送達翌日起十日內
程序順序
第二階段,異議裁定後仍不服才可抗告
速度
較慢,案件上送上級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受命裁判官・受託裁判官の裁判に対する異議制度,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7 條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수명법관·수탁판사 재판에 대한 이의 제도)
德國ZPO §§ 361, 362(beauftragter / ersuchter Richter,受命・受託法官制度之源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1110531 修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繫屬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立法理由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第一審行政法院」指涉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以「上訴審行政法院」指涉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上訴審終審法院之情形。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抗告名詞
  • 異議名詞
  • 繫屬名詞
  • 上訴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1110531 修正)

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第一審行政法院」指涉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以「上訴審行政法院」指涉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上訴審終審法院之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