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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66 條

  1. 1.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2. 2.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3. 3.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4. 4.繫屬上訴審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之事件,第一審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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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規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須先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Q · 受命法官駁回我的聲請,可以直接抗告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時,應在十日內向受訴行政法院(即原合議庭)提出異議,由合議庭審查單一法官的決定。合議庭就異議所為的裁定如仍不服,依第三項才得依抗告程序救濟。換言之救濟是兩階段:先異議、再抗告,不能跳過合議庭直接抗告到上級法院。

白話解讀

案件審理時,常常不是合議庭三位法官全程一起做事,而是指定一位「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或是把某個調查工作「囑託」給其他法院的法官(受託法官)。這些法官在這些過程中做的裁定,依本條原則上不能抗告。但立法者沒把救濟路完全堵死:你可以走「異議」這條替代路徑。異議跟抗告差在哪?抗告是把案件丟到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異議是退回你所屬法院的合議庭裁定。差別是審查層級和速度。對你來說最重要的差別是:抗告期限十日,異議期限通常也是十日,但程序設計上你必須先異議、合議庭裁定後才可能抗告,等於多一道關卡。第四項特別處理上訴審階段的程序:上訴審的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一樣準用此規則,由受訴行政法院處理異議。這條的本質是「程序分工但救濟集中」:把日常程序工作下放給單一法官提高效率,但重大爭議仍由合議庭把關。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為抗告程序的例外規範,明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須先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合議庭就異議所為裁定後,仍不服者方得抗告,構成「異議—抗告」兩階段救濟,並準用於上訴審程序中的受命、受託法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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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跟一般法官的裁定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指定處理準備程序的單一法官,不是獨立審判者。他的裁定是合議庭分工的結果,所以不直接由上級法院審查,而是先退回原合議庭(受訴行政法院)以異議方式審查。判斷你拿到的裁定屬於哪種,看裁定書署名:一人署名通常是受命或受託法官裁定,三人署名是合議庭裁定,署名差別決定救濟路徑。

Q2異議被合議庭駁回後我還能抗告嗎?

可以。第三項明定「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救濟路徑是兩階段:先異議到合議庭,合議庭裁定後不服才能抗告到上級法院。但仍要看本案是否為上訴審階段(第四項)以及該裁定是否屬可抗告類型(第265條限制),不是所有異議裁定都能抗告。

Q3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是什麼?

規範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不服應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是抗告程序的關鍵例外。

Q4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指定處理準備程序的法官;受託法官是受其他法院囑託執行調查證據等事務的法官,兩者裁定救濟相同。

Q5什麼是異議?

對單一法官(受命、受託法官)裁定不服時,退回原所屬受訴行政法院(合議庭)審查的救濟方式,不送上級法院。

Q6受訴行政法院是哪個法院?

受理本案訴訟的合議庭法院,也就是指定受命法官或囑託受託法官的那個法院。

Q7受命法官裁定不服怎麼辦?

辨識署名為單一法官後,於十日內向受訴行政法院提異議,不要直接寫抗告狀。

Q8異議要怎麼提?期限多久?

準用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Q9異議狀標題要怎麼寫?

標題寫「對受命法官○○年○○字第○○號裁定聲明異議」,誤寫抗告會被程序駁回。

Q10異議被駁回後還能怎麼救濟?

依第三項,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裁定,得依本編規定向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抗告(須屬可抗告類型)。

Q11異議 vs 抗告差在哪?

異議由原合議庭審查單一法官裁定、速度快;抗告把案件送上級行政法院重新審查,是異議後的第二階段。

Q12受命法官裁定 vs 合議庭裁定救濟差在哪?

受命、受託法官裁定走異議(第266條);合議庭裁定走抗告(第264條)。看署名一人或三人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異議抗告
審查機關受訴行政法院(原合議庭)直接上級行政法院
適用裁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定合議庭(受訴行政法院)之裁定
期間準用抗告期間,送達翌日起十日內送達翌日起十日內
程序順序第一階段,須先異議第二階段,異議裁定後仍不服才可抗告
速度較快,不需上送上級法院較慢,案件上送上級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受命裁判官・受託裁判官の裁判に対する異議制度,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7 條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수명법관·수탁판사 재판에 대한 이의 제도)
🇩🇪 德國ZPO §§ 361, 362(beauftragter / ersuchter Richter,受命・受託法官制度之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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