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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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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2. 2.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採二級終局制。

Q · 行政訴訟的裁定可以一路抗告到底嗎?

不行。抗告只有兩級,第二級裁定就確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 267 條,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且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也就是「第一審裁定 + 一次抗告」共兩級,第二級裁定後即告確定,沒有第三級救濟。這與行政訴訟「判決」採三級二審的結構不同,因為裁定處理的是管轄、保全、訴訟費等程序問題,立法者選擇程序速戰速決,避免每個程序爭點都拖死實體審理。

白話解讀

電視劇常演角色喊『我要上訴到大法官』,給人一種法律允許一路打到底的錯覺。但對於『裁定』(法院在判決之外做的程序決定),整個遊戲規則完全不一樣。如果第一審行政法院做了某個裁定(例如駁回你聲請假處分、要你補繳訴訟費),你不服可以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但這個上級法院再裁定之後,不管你贏輸,案子就此終結,沒有再抗告的空間。這跟『上訴』(針對判決)的三級結構完全不一樣。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裁定處理的是程序問題(管轄、保全、訴訟費等),如果每個程序裁定都能無限上訴,案子永遠走不到實體審理。代價是:你只有一發子彈,打輸就沒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67 條為抗告管轄與終局性規範,確立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且對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使行政訴訟程序爭點採「一審裁定加一次抗告」的二級終局制,與判決的三級救濟結構區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打輸了還有什麼辦法?

對於同一個裁定本身,沒辦法了。但如果情況改變或出現新事實,你可以重新聲請。例如假處分被駁回確定後,後來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可以以新事實重新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內行人提示:律師判斷抗告勝算時,會把『失敗後能否以新事實重新聲請』也納入考慮,若新事實可能性高,可能建議省下抗告成本等待時機。

Q2為什麼抗告只能一次但上訴可以三審?

因為裁定處理的是程序性問題(保全、訴訟費、管轄),如果每個程序裁定都能上訴到底,案子永遠走不到實體審理。立法者選擇程序速戰速決、實體仔細審理的設計。內行人提示:所以如果案子贏在程序但輸在實體反而很難翻盤;輸在程序就直接出局,律師接案時會優先評估程序面是否站得住腳。

Q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再抗告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行政訴訟法第267條全面禁止對抗告法院裁定再為抗告,民事訴訟則允許以違背法令為由提起再抗告。內行人提示:同一爭議若可選擇民事或行政途徑,可動用的救濟層級會差很多,律師選擇程序路徑時這是隱形的考量點(民訴相關條文現行效力仍須個案確認)。

Q4行政訴訟法267條是什麼?

規範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且不得再抗告,確立程序裁定二級終局制,是行政訴訟抗告救濟的層級總開關。

Q5什麼叫不得再為抗告?

抗告法院作成裁定後,不論勝負該程序爭點即告確定,沒有第三級的再抗告空間。

Q6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是指哪個法院?

依三級二審制,指受理抗告的上一審級行政法院,由它對抗告作成裁定。

Q7抗告和上訴差在哪?

抗告針對裁定(程序決定)採二級終局,上訴針對判決(實體決定)採三級二審,可救濟次數完全不同。

Q8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怎麼抗告?

10日內備妥抗告狀,向原裁定的行政法院提出,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268、§269、§267)。

Q9抗告狀理由要怎麼寫?

因只有一次機會,把程序瑕疵、適用法令錯誤、事實認定問題一次寫足,不保留實力。

Q10抗告期間怎麼算?

10日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逾期喪失抗告權;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268)。

Q11抗告要向哪個法院遞狀?

向作成裁定的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寄上級法院(§269)。

Q12行政訴訟抗告 vs 民事訴訟再抗告差在哪?

行政訴訟法267條全面禁止再抗告,民訴允許以違背法令為由再抗告,救濟層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救濟對象裁定(程序決定)上訴針對判決(實體決定)
救濟層級二級終局(一審裁定+一次抗告)判決採三級二審
再救濟抗告法院裁定後不得再抗告民事訴訟可以違背法令為由再抗告(民訴§486)
設計目的程序速戰速決,避免拖死實體審理實體爭點仔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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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對象
裁定(程序決定)
救濟層級
二級終局(一審裁定+一次抗告)
再救濟
抗告法院裁定後不得再抗告
設計目的
程序速戰速決,避免拖死實體審理

contrast

救濟對象
上訴針對判決(實體決定)
救濟層級
判決採三級二審
再救濟
民事訴訟可以違背法令為由再抗告(民訴§486)
設計目的
實體爭點仔細審查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1101 修正)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立法理由一、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二、並於第二項明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 抗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抗告,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1101 修正)

一、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二、並於第二項明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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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