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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3.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4. 關於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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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抗告➡️「十日內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