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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2. 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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