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規定抗告應向作成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訴訟救助及證人、鑑定人抗告得以言詞為之。
Q · 對行政法院的裁定不服,抗告狀要寄到哪裡?
寄回作成裁定的原行政法院,不是上級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寄到上級法院。原法院先做形式審查,認為抗告有理由還能自為更正裁定。例外是訴訟救助的抗告,以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抗告,因可能無律師代理,得用言詞抗告(到書記官處陳述製作筆錄)。
抗告狀寄到最高行政法院,看起來沒錯,實際上是錯的。本條明文規定:抗告必須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寄錯地方雖然法院會轉交,但時間上的損失你要自己承擔,如果剛好碰上10日期間的末端,可能因為轉文延遲喪失抗告權。為什麼要寄回原法院?因為原法院熟悉案情,可以先做形式審查(是否合於抗告要件),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還可以自為更正裁定,省略上級法院的審理。但這條也藏了一個例外:訴訟救助的抗告,以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的第三人提抗告時,可以用言詞抗告。為什麼是這三種人?因為他們可能沒律師代理,又不一定熟悉法律程序,給予口頭抗告的便利。
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為抗告提出方式之程序規範:抗告原則上應以書面抗告狀向作成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提出,由原法院先行形式審查並有機會自為更正;惟訴訟救助之抗告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第三人之抗告,得以言詞為之,構成弱勢與非當事人之簡化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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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上可以寄,上級法院也會轉交原法院,但你會損失轉文時間。剩餘期間還長影響不大;只剩 2 到 3 天時,轉文時間就可能讓你錯過期限。本條設計是讓原法院先做形式審查,可能還會自為更正裁定。內行人提示:律師寫抗告狀都會直接寫「致:○○行政法院」也就是原法院,搞錯就是失職。
三種:訴訟救助案件的抗告;證人、鑑定人對法院裁定的抗告(例如不服日費旅費或拒絕證言罰鍰);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抗告。這三類因可能無律師代理或不熟悉程序而獲簡化救濟。內行人提示:言詞抗告是到法院書記官處陳述、由書記官製作筆錄,是弱勢當事人重要的救濟管道,不必為一張抗告狀再花律師費。
規範抗告的提出方式:抗告狀應向作成裁定的原行政法院提出,特定身分得言詞抗告。
抗告狀是書面、適用一般當事人;言詞抗告是口頭陳述、限訴訟救助與證人鑑定人等特定主體。
作成被抗告裁定的那個法院,抗告狀要向它提出,由它先審查並得自為更正。
訴訟救助抗告人,以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之第三人三類。
確認原裁定法院 → 撰寫抗告狀載明不服理由 → 10 日內向原行政法院提出並保留送達證據。
到作成裁定的原行政法院書記官處口頭陳述,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即可,免寫書狀。
當事人資訊、案號、原裁定字號、不服理由、聲明事項。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10 日,選有送達回證的寄送方式並保留寄出證據。
本條要求寄原法院由其先審查並得更正;寄上級雖轉交但延誤轉文時間,期限末端可能喪失抗告權。
證人、鑑定人得言詞抗告,一般當事人原則上須書面抗告狀。
| 比較面向 | written_appeal | oral_appeal |
|---|---|---|
| 提出方式 | 提出書面抗告狀 | 言詞陳述,書記官製作筆錄 |
| 適用對象 | 一般當事人(原則) | 訴訟救助抗告人、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第三人 |
| 提出對象 | 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 原行政法院書記官處 |
| 立法目的 | 程序明確、便於上級審查 | 便利無律師代理之弱勢與非當事人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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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設置,將第一項高等行政法院文字,修正為行政法院。 二、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抗告,依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不適合以言詞提起抗告,爰刪除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得以言詞抗告之規定。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配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設置,將第一項高等行政法院文字,修正為行政法院。 二、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抗告,依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不適合以言詞提起抗告,爰刪除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得以言詞抗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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