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69 條
- 1.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 2.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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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規定抗告應向作成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訴訟救助及證人、鑑定人抗告得以言詞為之。
Q · 對行政法院的裁定不服,抗告狀要寄到哪裡?
依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寄到上級法院。原法院先做形式審查,認為抗告有理由還能自為更正裁定。例外是訴訟救助的抗告,以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抗告,因可能無律師代理,得用言詞抗告(到書記官處陳述製作筆錄)。
白話解讀
抗告狀寄到最高行政法院,看起來沒錯,實際上是錯的。本條明文規定:抗告必須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寄錯地方雖然法院會轉交,但時間上的損失你要自己承擔,如果剛好碰上10日期間的末端,可能因為轉文延遲喪失抗告權。為什麼要寄回原法院?因為原法院熟悉案情,可以先做形式審查(是否合於抗告要件),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還可以自為更正裁定,省略上級法院的審理。但這條也藏了一個例外:訴訟救助的抗告,以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的第三人提抗告時,可以用言詞抗告。為什麼是這三種人?因為他們可能沒律師代理,又不一定熟悉法律程序,給予口頭抗告的便利。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為抗告提出方式之程序規範:抗告原則上應以書面抗告狀向作成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提出,由原法院先行形式審查並有機會自為更正;惟訴訟救助之抗告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第三人之抗告,得以言詞為之,構成弱勢與非當事人之簡化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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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抗告狀真的不能直接寄上級法院嗎?▾
技術上可以寄,上級法院也會轉交原法院,但你會損失轉文時間。剩餘期間還長影響不大;只剩 2 到 3 天時,轉文時間就可能讓你錯過期限。本條設計是讓原法院先做形式審查,可能還會自為更正裁定。內行人提示:律師寫抗告狀都會直接寫「致:○○行政法院」也就是原法院,搞錯就是失職。
Q2什麼情況可以用言詞抗告?▾
三種:訴訟救助案件的抗告;證人、鑑定人對法院裁定的抗告(例如不服日費旅費或拒絕證言罰鍰);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抗告。這三類因可能無律師代理或不熟悉程序而獲簡化救濟。內行人提示:言詞抗告是到法院書記官處陳述、由書記官製作筆錄,是弱勢當事人重要的救濟管道,不必為一張抗告狀再花律師費。
Q3行政訴訟法 269 條是什麼?▾
規範抗告的提出方式:抗告狀應向作成裁定的原行政法院提出,特定身分得言詞抗告。
Q4抗告狀和言詞抗告差在哪?▾
抗告狀是書面、適用一般當事人;言詞抗告是口頭陳述、限訴訟救助與證人鑑定人等特定主體。
Q5什麼叫原行政法院?▾
作成被抗告裁定的那個法院,抗告狀要向它提出,由它先審查並得自為更正。
Q6言詞抗告是誰可以用?▾
訴訟救助抗告人,以及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之第三人三類。
Q7行政訴訟抗告狀怎麼提?▾
確認原裁定法院 → 撰寫抗告狀載明不服理由 → 10 日內向原行政法院提出並保留送達證據。
Q8言詞抗告怎麼做?▾
到作成裁定的原行政法院書記官處口頭陳述,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即可,免寫書狀。
Q9抗告狀要寫哪些內容?▾
當事人資訊、案號、原裁定字號、不服理由、聲明事項。
Q10怎麼確認抗告沒有逾期?▾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10 日,選有送達回證的寄送方式並保留寄出證據。
Q11抗告狀寄原法院 vs 寄上級法院差在哪?▾
本條要求寄原法院由其先審查並得更正;寄上級雖轉交但延誤轉文時間,期限末端可能喪失抗告權。
Q12證人抗告 vs 當事人抗告方式差在哪?▾
證人、鑑定人得言詞抗告,一般當事人原則上須書面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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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written_appeal | oral_appeal |
|---|---|---|
| 提出方式 | 提出書面抗告狀 | 言詞陳述,書記官製作筆錄 |
| 適用對象 | 一般當事人(原則) | 訴訟救助抗告人、證人、鑑定人、執有證物第三人 |
| 提出對象 | 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 | 原行政法院書記官處 |
| 立法目的 | 程序明確、便於上級審查 | 便利無律師代理之弱勢與非當事人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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