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70條準用上訴的捨棄與撤回規定,抗告當事人可捨棄抗告權使裁定確定,或在裁定前撤回抗告。
Q · 提了抗告之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第270條準用撤回上訴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70條,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的規定於抗告準用。實務上分兩種:一是在抗告期間內表示不抗告(捨棄抗告權),裁定立即確定;二是已提抗告後、抗告法院裁定前撤回抗告。兩者都是當事人主動控制程序終結時點的工具,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裁定再抗告。
提了抗告又後悔?這條給你後悔藥。但更重要的是:你可以主動『捨棄抗告權』讓裁定提早確定,這在和解談判中是個被低估的工具。本條準用上訴的捨棄和撤回規定:在抗告期間內可以表示『我不抗告了』(捨棄抗告權),裁定立即確定;已經提了抗告也可以在抗告法院裁定前撤回。這兩個機制讓當事人對程序有更多控制權。實務上的用法:和解時雙方可能要求對方『捨棄抗告權』來確保結局不會被推翻;談妥條件後一方可以撤回已提的抗告作為換取讓步的籌碼。這不是單純的『反悔權』,是訴訟策略的一部分。
行政訴訟法第270條為準用性程序規定,將上訴程序中「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兩項機制引入抗告程序,使抗告當事人得在抗告期間內捨棄抗告權使裁定即時確定,或於抗告法院裁定前撤回已提之抗告,藉此掌握程序終結的時點與策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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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寫。不寫的話,對方在收到不利裁定後仍可在10日內提抗告,把和解後確定的結局推翻。捨棄抗告權的條款讓裁定即時確定,雙方都不能再以法律程序推翻和解內容。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和解中讓步的一方,更要堅持寫這條,否則你讓步了但對方還可以翻盤。
不行。一旦撤回,等於放棄這次抗告權,不能就同一裁定再次抗告,所以撤回是不可逆的決定。內行人提示:撤回前都應徹底評估,但反過來說,這也讓撤回成為強有力的最終決定信號,在談判中能傳達決心。
把上訴的捨棄與撤回規定準用到抗告程序,給抗告當事人兩個主動結束程序的工具。
在抗告期間內主動表示不抗告,使原裁定即時確定,不必等10日期間經過。
已提抗告者在抗告法院裁定前收回抗告,使抗告程序終結、原裁定確定。
捨棄是提抗告前就放棄(事前剎車),撤回是提了之後收回(事後剎車),兩者都不可逆。
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向繫屬法院遞撤回抗告狀,載明案號、裁定與撤回意思。
在10日抗告期間內,以書狀或於期日言詞向法院明確表示不抗告。
抗告裁判費通常已於提起時繳納,撤回本身不另收費,但已繳費用一般不退。
以對方提出的書狀或筆錄記載為憑,和解書中載明捨棄抗告權條款最穩。
看時點:還沒提抗告且想立刻確定用捨棄;已提抗告想換籌碼或止損用撤回。
第270條準用上訴撤回,原則相同,但抗告自身另有期間與管轄規定須一併看。
| 項目 | 捨棄抗告權 | 撤回抗告 |
|---|---|---|
| 行使時點 | 抗告期間(10日)內、提抗告前 | 已提抗告後、抗告法院裁定前 |
| 法律效果 | 原裁定即時確定 | 抗告程序終結、原裁定確定 |
| 可逆性 | 不可逆,等同放棄抗告權 | 不可逆,不得就同一裁定再抗告 |
| 談判用途 | 和解保證對方不翻盤 | 換取對方讓步的籌碼 |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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