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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2.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4.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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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再審之訴:經一級二審終局判決確定者,另發現新事實證據,可提起再審。 (比較-公務人員保障法§94-再審議)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1. 原移送機關or受判決人➡️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2. 前項➃法官違背職務、➄虛偽或偽造、變造,以「1️⃣經判決確定,或其2️⃣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3️⃣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3.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4️⃣二親等內之姻親或5️⃣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4.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再審(≠再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94) I: ❗️若確定終局裁判之後又發現新證據➡️提起再審之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