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1010001692 號
要旨
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認定,與其是否被起訴無關。公務員遭通緝未經起訴,如認有違法失職情事,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101 年 7 月 18 日林人字第 1011780733 號【來文詢問內容】退休人員因貪污治罪條例案遭通緝(未經起訴),應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8 條規定,與前因同一違法失職案件已移送監察院審查一致,移送該院審查?
【本會函覆要旨】按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全部移送,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所明定。依來函所述,貴局如認魏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魏員是否確有違法失職,仍待監察院是否彈劾及本會議決結果而定,與其是否被起訴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