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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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當然停止職務-現為行政處分(保訓會109年通過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得提行政爭訟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當然停止(當然發生,沒有作行政處分➡️不能復審)
❗️Q:對下列何者不能進行行政爭訟?
(=Q: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處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刑事程序是特定事實之發生,僅是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yuyulin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不是行政處份,無行政救濟之可能,係特定事實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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