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已經送到公懲會的案件,表示已經在打訴訟了,所以不可能再打行政爭訟。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Ⅱ.[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司法裁定非行政處分(僅得提起抗告)
Ⅲ.[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為行政處分(得以行政爭訟救濟)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裁定(裁判=裁定+判決)➡️ 裁定&判決皆非行政處分(行政處分需為行政機關所為,懲戒法庭是司法機關)➡️ 裁定的救濟方法為「抗告」(IV)
II:
❗️「翌日」
III:
❗️「主管機關」(行政長官)➡️ 行政處分 ➡️ 不服可以打復審行政訴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懲戒法庭」(司法機構)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先行停止職務
是特定事實之發生,僅是保全處分,非行政處分
II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III 「🛕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行政處分
IV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