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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臺會議字第 03128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係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中所指之審議中應至終局議決之日為限,故若未為終局議決者,自有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之適用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89 年 10 月 9 日(89)油人 89100190 號【來文詢問內容】本公司員工因案涉嫌受賄、洩密、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被臺北地檢署羈押,爰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予以停職。後該員被提起公訴,經法院裁定交保候傳,由於法院判決未確定,且無行政處分,故本公司依前開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9 條第1 款規定先予復職。目前該員提出申請要求准予退休。經查該員涉案另經監察院移付懲戒,經貴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擬請釋示「停止審議程序」是否屬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之情形?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所謂「審議中」係指案件繫屬於本會之日起,至本會終局議決之日止。被付懲戒人因案移付懲戒,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既未經終局議決,參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