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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0970000614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而停止審議程序,僅係審議程序因有法定原因暫時停止進行,仍屬審議中之案件,故有該條之適用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97 年 3 月 11 日國空人管字第 0970002566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現役軍人因「貪污案」上訴期間經貴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是否仍屬受理案件?可否依當事人意願辦理退伍除役?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停止審議程序」係指本會所受理之懲戒案件,審議程序因有法定原因,暫時停止進行而已,在案件尚未經本會終局議決前,即屬審議中之案件。次按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所明定。軍職人員退伍或除役,若與公務員之退休或資遣之性質相當,則難謂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