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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50000688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即使未經停職,仍不得申請自願退休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監察院 105 年 2 月 23 日院台司字第 1052630066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涉案公務人員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程序者,得否屆齡退休?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停止審議程序」,係指本會所受理之懲戒案件,審議程序因有法定原因,暫時停止其進行而言,在案件尚未經本會為終局議決前,尚屬審議中之案件。又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所稱「申請退休」,依立法理由,並不包括「命令退休」(即屆齡退休)在內。次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可知,公務人員申辦退休,必以具有「現職人員」之身分為前提,如經停職,既已非屬現職人員,自不得申辦自願或命令退休。準此,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即使未經停職,仍不得申請自願退休;至於命令退休者,因案移付懲戒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縱令經本會為停止審議之議決,如未經停職或未有其他不具現職人員身分之情? ,仍得辦理命令退休。惟主管機關於該懲戒案件移送本會審議後,至本會為終局議決前,如認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仍得於其屆齡退休前,函請本會議決先行停止其職務,避免案件未結,即任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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