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該法適用範圍指的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的人員。這些人員在退休或資遣的辦理上,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否則以現職人員為限。這項規定意在界定本法適用的對象,並給予其明確的限制和條件。根據敘述中的資料,例如內政部的74年11月30日的函示以及行政院的93年8月17日的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751號函釋,都與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和退休有關,可作為該法條規定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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