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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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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該法適用範圍指的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的人員。這些人員在退休或資遣的辦理上,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否則以現職人員為限。這項規定意在界定本法適用的對象,並給予其明確的限制和條件。根據敘述中的資料,例如內政部的74年11月30日的函示以及行政院的93年8月17日的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751號函釋,都與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和退休有關,可作為該法條規定的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2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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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 條規定:「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