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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0930002550 號
要旨
軍人因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因軍人退伍與公務員退休性質相當,依同法第 7 條規定,審議中不得申請退伍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國防部 93 年 10 月 4 日選返字第 093000966 號【來文詢問內容】軍職人員因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貴會審議中,可否辦理退伍?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所明定。軍職人員退伍,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然依司法院釋字第 262 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則其審議程序,自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為之。軍職人員既被移送審議,自須受其規範,軍職人員之退伍,若與公務員之退休性質相當,則難謂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