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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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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 二、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三、禁役。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
  2. 2.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來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核定回復現役;已逾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轉服預備役。
  3. 3.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被除役: 1. 屆滿除役年齡。 2. 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3. 禁役。 4. 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 根據該法條第2款,第4款除役人員回歸時,如果還未屆滿除役年齡,將轉服預備役;如果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根據軍事需要和志願,可以核定回復現役;而如果已超過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將轉服預備役。 此外,該法條的第3款規定了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或第1款第3款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的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MoJContent.aspx?PCODE=D0090069).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MoJContent.aspx?PCODE=D0090069).

立法沿革 3

(0840713 制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者。   二、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禁役者。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回復現役。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除役之要件。   二、第二項明定失蹤或被俘除役者歸還時,按其情形轉服預備役或予以回役,以期合理。

(0910514 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者。   二、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禁役者。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回復現役。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予以除役之規定,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現行對是類人員之處理,係依國防部本於職權訂定發布之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辦理,為符法制,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授權依據。

(1070620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   二、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三、禁役。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來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核定回復現役;已逾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轉服預備役。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08407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除役之要件。   二、第二項明定失蹤或被俘除役者歸還時,按其情形轉服預備役或予以回役,以期合理。

(0910514 修正)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予以除役之規定,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現行對是類人員之處理,係依國防部本於職權訂定發布之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辦理,為符法制,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授權依據。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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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6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 二、因病、傷,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