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6條,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被除役: 1. 屆滿除役年齡。 2. 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3. 禁役。 4. 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 根據該法條第2款,第4款除役人員回歸時,如果還未屆滿除役年齡,將轉服預備役;如果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根據軍事需要和志願,可以核定回復現役;而如果已超過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將轉服預備役。 此外,該法條的第3款規定了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或第1款第3款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的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MoJContent.aspx?PCODE=D0090069).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MoJContent.aspx?PCODE=D0090069).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者。 二、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禁役者。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回復現役。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除役之要件。 二、第二項明定失蹤或被俘除役者歸還時,按其情形轉服預備役或予以回役,以期合理。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者。 二、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禁役者。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回復現役。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予以除役之規定,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現行對是類人員之處理,係依國防部本於職權訂定發布之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辦理,為符法制,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授權依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除役年齡。 二、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 三、禁役。 四、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來。 前項第四款除役人員歸來時,未屆滿除役年齡者,轉服預備役;未屆滿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視其情節,依軍事需要及志願,核定回復現役;已逾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轉服預備役。 第一項第二款因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之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間除役之要件。 二、第二項明定失蹤或被俘除役者歸還時,按其情形轉服預備役或予以回役,以期合理。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或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予以除役之規定,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現行對是類人員之處理,係依國防部本於職權訂定發布之陸海空軍官兵病傷殘廢退伍除役檢定標準辦理,為符法制,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授權依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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