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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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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7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在再服現役期滿或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應予解除召集。 根據該條法規的內容,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預備役的人員,在完成再服現役期限或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中的情況,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中的情況下,都應該被解除召集。 例如,如果一位常備軍官的再服現役期限已滿,或者他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列的情況之一,或者他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任一款規定,那麼他就應該被解除召集。 參考資料: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10076)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立法理由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應召再服現役者,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以符實際。

(1070620 全文修正)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0840713 制定)

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應召再服現役者,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以符實際。

(10706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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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7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