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7 條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在再服現役期滿或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的情況下,應予解除召集。 根據該條法規的內容,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預備役的人員,在完成再服現役期限或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中的情況,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中的情況下,都應該被解除召集。 例如,如果一位常備軍官的再服現役期限已滿,或者他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列的情況之一,或者他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任一款規定,那麼他就應該被解除召集。 參考資料: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10076)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立法理由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應召再服現役者,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以符實際。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應召再服現役者,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以符實際。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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