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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2. 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其專長資格及申請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3. 第一項第一款之延役,以至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為限;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至原因消滅時止。
  4. 第一項、第二項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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