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的規定: 1.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服役期滿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長服役: -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 在航海中或國外執行服勤任務時 - 參與重要演習、校閱或執行特別勤務時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時 2. 如果已經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且擁有軍方所需要的特殊專長,且志願繼續服現役,可以延長服役直到除役年齡。至於專長資格和申請程序,由國防部來定。 3. 第一項中第一款的延役期限為戰事或事變結束後的六個月;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延役期限為原因消滅時止。 4. 當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延役期限到期或者原因消滅時,進行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範例:如果某位常備軍官在航海中執行服勤任務時發生了重大事故,並需要其特殊專長持續協助處理後續事宜,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延長該士官的服役期限,直到事故處理完成或問題解決為止。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1)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 第一項第一款之延役,以至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為限;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至原因消滅時止。 第一項、第二項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立法理由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因應軍事需要予以延役之要件及期限,并規定處理方式。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其專長資格及申請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延役,以至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為限;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至原因消滅時止。 第一項、第二項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立法理由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第二項所稱其專長為軍中需要,由國防部於作業規定中訂定,其中必頇包含飛行、電戰、情報及科研等特殊專業技能人員。,,,,
明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因應軍事需要予以延役之要件及期限,并規定處理方式。
一、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二、第二項所稱其專長為軍中需要,由國防部於作業規定中訂定,其中必頇包含飛行、電戰、情報及科研等特殊專業技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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