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軍官和士官在現役期間有特定情形之一時,將不會發放退除給與,而只能領取退伍金。這些特定情形包括:1)犯下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的罪刑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2)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受到撤職處分。但如果是因為過失或連帶處分而被撤職,則不在此限;3)根據公務員懲戒法受到免除職務處分;4)被褫奪公權終身;5)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官和士官在現役期間不會有舉止不當或違法行為。如果他們違反了上述規定,則在退伍時將無法獲得退除給與,而只能領取退伍金。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軍紀和國家安全。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明定不發退除給與之條件。 二、軍職人員撤職規定,與公教人員撤職規定不同,故第二款但書明定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受撤職者,仍發給退除給與,以示公允。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立法理由一、將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納入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 二、原第一項第二款「 ,受撤職處分者。 」刪除「者」字。 三、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四、褫奪公權終身。 五、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軍官、士官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退伍者,僅得支領退伍金。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一、明定不發退除給與之條件。 二、軍職人員撤職規定,與公教人員撤職規定不同,故第二款但書明定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受撤職者,仍發給退除給與,以示公允。
一、將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納入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 二、原第一項第二款「 ,受撤職處分者。 」刪除「者」字。 三、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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