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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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