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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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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的確不知道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1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3

(0940114 制定)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40609 修正)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間諜行為定義,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前段文字,並增列刺探資訊類型。   二、現行法令對「收集」與「蒐集」之使用固有不一致情形,惟大抵可歸類如下:機關基於職權獲取資訊者,使用「蒐集」(如國家情報工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訴訟法等);違法獲取資訊構成犯罪者,使用「收集」(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本條既係規範違法取得資訊之刑事責任,宜使用「收」集,爰作文字修正。   三、本條所稱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之資訊,係指應秘密資訊以外之非秘密之資訊(公開資訊)。至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資訊,則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已有較重之處罰,應優先適用各該規定,為期明確,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列「非秘密之」,以玆區隔。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81213 修正)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加重有關刑責。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940114 制定)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040609 修正)

一、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間諜行為定義,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前段文字,並增列刺探資訊類型。   二、現行法令對「收集」與「蒐集」之使用固有不一致情形,惟大抵可歸類如下:機關基於職權獲取資訊者,使用「蒐集」(如國家情報工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訴訟法等);違法獲取資訊構成犯罪者,使用「收集」(如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本條既係規範違法取得資訊之刑事責任,宜使用「收」集,爰作文字修正。   三、本條所稱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之資訊,係指應秘密資訊以外之非秘密之資訊(公開資訊)。至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資訊,則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已有較重之處罰,應優先適用各該規定,為期明確,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列「非秘密之」,以玆區隔。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81213 修正)

加重有關刑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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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1 條規定:「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