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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30-2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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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2條規定,情報人員如果犯了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將被加重刑罰至原本刑罰的二分之一。在這個法條中,對於情報人員的罪行,法律要求對其刑罰進行加重處罰。然而,根據問題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具體提到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2條的相關內容或範例案件,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1040609 增訂)

情報人員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情報人員身為國家公務員,有對國家忠誠及保密義務,其故意觸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前條之罪如課予一般人民相同之刑責,難符社會期待,爰增列本條,加重其刑度。

(10406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情報人員身為國家公務員,有對國家忠誠及保密義務,其故意觸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前條之罪如課予一般人民相同之刑責,難符社會期待,爰增列本條,加重其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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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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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0-2 條規定:「情報人員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