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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法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違法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過失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五年,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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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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