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法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違法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因過失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五年,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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